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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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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我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批组织自行解散,由各地、各部门按新规定重新组建。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 建 省 人 事 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

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为保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织。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

二、各级评委会在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评委会分高、中、初三级。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系列)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负责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可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对未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地(市)和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负责相应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不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县(市)和相当于县级单位级建,负责相应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地区、各部门及单位不设置跨系列的综合性评委会。

四、评委会委员由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政领导和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委员中,中、青年应占三分之一左右。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五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应全部由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副高级评委会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由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各级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一个、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

五、各级评委会由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建立。

省、地(市)、县(区)各系列组建高、中、初级评委会分别报省、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地(市)组建的中级评委会批准后应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中级评委会报省相应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直二级厅单位组建的初级评委会报主管厅(局)审批。需要成立中级评委会的,经主管厅(局)同意,报省相应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市)所属单位(单位)组建初级评委会报地(市)相应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报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省尚未组建高级评委会的系列,其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系列中级评委会时,该评委会的组建人选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省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市)、厅(局)确需组建相应系列中级评委会时,在征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地(市)或省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省、地(市)、县(区)各系列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由组建部门推荐一定数量的人选(按附表一填报),报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并批准。单位组建的评委会组成人选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的基础上,由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经批准的评委会名单在本届评委会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六、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七、为了加强专业评议和提高专业评审水平,各系列主管部门在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时,应在评委会下按专业(学科)设置若干评议组(以下简称专业组)。

专业组是协助评委会工作的评议组织。专业组对评审对象先行专业(学科)考核评议,初步对评审对象的专业技术水平等任职条件进行评议表决,提出评价意见。专业组的评价意见应向评委会作全面的汇报,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对象评审、推荐最终结论的裁决权在相应评委会,评审对象任职资格最终都应由评委会作出终审表决。

专业组一般由五一九人组成。高级评委会专业组成员应由本专业高级职务人员担任,组长一般由高级评委会委员兼任;中级评委会专业组成员应由本专业高、中级职务人员担任;组长一般由中级评委会委员兼任。专业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产生,并报评委会批准机关备案。

工作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以组建专业评委会。

专业评委会的组建由有关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落实组建部门(单位)后,由相应部门(单位)按照组建同级评委会的审批程序报批。

八、对地(市)及人才密集、专业力量很强的企事业单位,可有计划、有步骤地下放评审权限。

地(市)具备组建高级评委会条件时,由地(市)提出方案,征求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对人才密集、专业力量很强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严格审查,可适当下放评审权限:

1.领导重视职称改革工作, 能认真执行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组织办事机构健全。

2.某个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形成了专业优势。

3.人才密集、不靠外聘有足够的评委人选。

申请下放评审权,先由单位报有关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组建同级评委会的审批程序报批。

九、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制订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各评委会一般每年安排一至两次评审工作。省、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建立必要的制度。评委会准备开会前,评委会的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应把召开会议的工作计划向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报告,经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通知安排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会的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应将拟提交评委会评审对象的有关材料(按附表二)报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资格预审同意后,方可送审。工作计划报批及资格预审权限规定如下:

省、地(市)、县(区)各系列评委会及专业评委会,其工作计划及送审对象资格材料预审向批准成立评委会的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本省尚未组建高评委的系列,其系列中级评委会的评审计划、预审材料应抄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部门、单位按正常权限组建的评委会,其评审计划、材料预审由本部门、本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省直单位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其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向省系列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直单位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地(市)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其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并抄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地(市)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的报审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各部门、单位及评委会的办事机构以及上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对评审对象的呈报材料及推荐材料,要认真审查核实,层层负责,严格把关,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提交评委会评审。

十一、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十七人,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十三人,初级评委会不得少于七人。

评委会及专业组在评审(评议)工作中,应认真审阅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评议)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可辅以测试、考核或答辩等方式,力求熟悉评审对象的情况,坚持标准,严格考评,确保评审质量。评审时,要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安排评审对象所在地区、单位的人事、职称改革工作部门同志到会,对评审对象情况作必要的汇报介绍,以帮助评委会全面了解情况,更准确地组织考核评审。评委会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不论通过与否,都应将评审结论、投票结果记入《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中,并由主任委员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在对评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进行评议、投票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计票的基数可相应减少一人计算处理。

召开评审会议时,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会议的记录,存档备查。

十二、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需将评审的情况、评审结果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受理评审对象评审结果简明表(附表三)及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等,报相应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具体报批确认权限规定如下:

省、地(市)、县(区)各系列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准成立评委会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其中,地(市)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应抄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本省尚未组建高评委会的系列,其系列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应抄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案。

专业评委会评审结果报批准成立评委会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单位按正常评审权限组建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报本部门、本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报评委会批准机关备案。

省直单位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报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省直单位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其中,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应报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批准确认权限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中,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应抄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厅(局)所属组建中、初级评委会,受理跨地(市)、厅(局)委托代评对象的,其评审结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行文通知委托部门(指地(市)、厅(局)),任职资格由所委托的地(市)、厅(局)批准确认。

评审对象获得相应任职资格时间,以评审结果按上述审批权限被批准确认之日为准。

十三、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不再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它系列评审。一年后,可按规定重新申报评审。 对评审过程中的个别突出问题,经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或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同行专家协助考核评议。

十四、各级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对于不能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无法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及专业组,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应视其情况,对评审结果不予批准确认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停止其工作或收回评审权。对已批准公布的任职资格,经查实属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不具备任职条件的,按审批权限,相应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权予以撤销。

十五、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考评,择优推荐。

十六、中级职务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副高级职务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单位推荐,地(市)、厅(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初级职务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单位推荐,县(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未取得低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越级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需先经相应评委会评审推荐。

十七、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按照规定手续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的评委会评审。

各地(市)、县、各厅(局)需要委托外地(市)、县或跨厅(局)评审任职资格的,须经地(市)、县、厅(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函、有关评审组织(指具备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方可受理委托代评。

某些专业本省尚属不具备评审条件,需委托省外(含送中直在闽单位)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系列主管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由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委托送审事宜,评审结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对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委托代评的任职资格,职称改革工作部门不予确认。

十八、经批准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领导(含正、副职)不直接在本单位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任职资格,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上级职称改革工作部门委托或指定相应评委会评审。

十九、各级评委会由批准机关刻制印章。评委会成员聘书由批准机关颁发。评审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制定相应的评审工作纪律守则,认真学习、熟悉有关方针、政策,并加以认真贯彻执行。评委及专业组成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讨论的情况,应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不准向外泄露有关评审情况。对于利用职便营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单位)及职称改革主管部门应认真追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到撤销评委、专业组成员资格。

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所发的有关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文件即废止。本规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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