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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贡献奖励申报和拨付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4 11:16:55

根据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2]2号)、泉州市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1]303号)、《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闽委办〔2010〕2号)、《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泉委〔2010〕5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和奖励标准

(一)适用对象

1、在我市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指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资本或民营资本占股50%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和总部企业(须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下同)工作、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泉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指导目录》、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人才。

为鼓励更多的人才向民营企业集聚,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贡献奖励申报对象为企业职业经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包括企业的主要股东。

2、在我市工作的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上对象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二)具体奖励标准

1、当年度在泉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按企业当年度纳税额安排贡献奖励名额,由受益财政按人才当年度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人才奖励。奖励名额安排如下:

(1)年纳税额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奖励5人以内;

(2)年纳税额1000万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奖励10人以内;

(3)年纳税额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奖励15人以内;

(4)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奖励20人以内。

2、总部企业,按企业当年度纳税额安排贡献奖励名额,由受益财政按人才当年度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人才奖励,其中当年度在泉纳税额500万元以下的总部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奖励2人;当年度在泉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奖励名额安排参照上一款执行。

3、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从正式认定的第2年开始申报,由受益财政按其前一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二、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

泉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每年上半年联合发布上一年度《在泉州市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名单》、《泉州市总部企业名单》、《泉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指导目录》、《泉州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开展贡献奖励申报工作。

(二)组织申报

1、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分配的奖励名额和《泉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指导目录》,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名单,统一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务员局申报(未设公务员局的,向当地主管人才工作的政府部门,如人事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申报,下同),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的企业直接向泉州市公务员局申报。

企业申报时需填报以下资料:

①《泉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贡献奖励申报表》(每个企业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

②能体现申报贡献奖励的高层次人才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或获奖证书,或在企业的年度收入证明等,每人一份);

③申报贡献奖励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份。

2、符合条件的泉州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本人填写《泉州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贡献奖励申报表》,连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务员局,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的人才直接向泉州市公务员局申报。

(三)审核条件

1、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的《申报表》由市公务员局汇总整理、核实人才条件,送市地税局核实缴交的个人所得税数额,送市财政局核定贡献奖励金额,最后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其他县(市、区)的《申报表》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局汇总整理、核实人才条件,送同级地税局核实缴交的个人所得税数额,送同级财政局核定贡献奖励金额,最后送统计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核拨奖金

贡献资金从市、县(市、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由组织部门或公务员局将奖金发放至人才个人帐户,并将核拨资金表格送同级党委人才办、公务员局、地税局备案。公务员局负责将核拨结果通知企业及个人,并对整个奖励工作进行整理归档。

三、其他事项

(一)以税务登记为单位界定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分配奖励名额,不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泉纳税额不合并计算。

(二)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以地税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申报的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明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由人才个人自行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同时符合“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和“总部企业”申报条件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类申报。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本奖励,同时符合几种奖励类项的对象,个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项申报。

(四)企业和高层次人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条件如实申报,如果有申报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该名额,不再补报;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从发现之年起,停止该企业和个人享受本政策待遇3年,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泉州市公务员局。


2013-2014年度泉州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贡献奖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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